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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关于“高利贷”及相关事项
  2017-07-20

一、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目前我国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字面而言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在法律上,我国只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但至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等相关权威规定中并未对高利贷进行明确定义。同时,对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在立法和司法中亦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性质。

二、关于民间借贷关系

如果借贷关系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之规定,则该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同时,通过《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可以看出,《若干规定》在民间借贷中设定了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

第一个是依法受到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个区间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

第三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间,即年利率24%到36%之间,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

综上,如果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即便利率超过司法保护的上限,也仅仅是司法不保护而已,借贷行为本身不是违法行为。

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如何确认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283号)第二条:“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规定,如果借贷行为中的贷款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贷款而从事相关的金融业务活动,则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同时,根据《取缔办法》第六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之规定,如果实践中的借贷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同时由相关地方人民政法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因此,在借贷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情况下,该借贷行为应当予以取缔。同时,在此情况下该借贷行为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法院的受理范围,而是由特定机关予以处理,此处应当予以注意。

四、高利转贷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因此,如果实践中的借贷行为符合以上四个要件则构成高利转贷罪。

同时,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六条进行了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因此,如果借贷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且符合以上立案追诉标准,则贷款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于当前对于高利贷的法律适用尚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依据具体的借贷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其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而可以有力的打击、抑制高利贷犯罪的高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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